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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信网 |
时间:2008-10-06 |
信息来源:北青网 |
姓名被冒用名下多出信用卡银行发欠款催告函称拖欠事实传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基本案情
钱伟从未到某银行办过信用卡,也未在该银行办理过任何金融业务,但却收到了该银行发来的催告函,函中称其已欠款6000余元,且欠款事实银行已实时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钱伟随后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该报告反映出他在该银行拥有两张信用卡,还记载了他的通信地址和工作单位。
钱伟认为这些信息均为银行提供的不实信息,他因这些不实信息在其他银行申请信用卡被拒绝,此银行的行为给他今后的生活带来潜在风险,并侵犯了他的姓名权。
钱伟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注销以他姓名开户的信用卡,并撤销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不实信息,要求银行和冒用他的名义办信用卡的马刚赔偿他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赔礼道歉。
银行说法
银行称,马刚冒用钱伟的身份证原件,在银行办了信用卡,并进行消费,侵犯钱伟权利的是马刚。
另外,银行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存在亲访亲签和非亲访亲签两种形式。亲访亲签时需要办卡者本人来签字申请,而非亲访亲签是在发卡量较大时所采用的方式。钱伟的信用卡即为非亲访亲签的方式办理,银行并无过错。
经办者说
马刚称,他与案外人小吴、钱伟都是朋友关系,几人想使用某公司的场地共同经营,考虑到钱伟迟早要来此工作,所以他先行为其办了工资卡(即信用卡)。但后来钱伟因故未来此地工作。
马刚承认信用卡申请表中钱伟的签字是他写的,银行的信审电话也是他接听的。
权威声音
针对银行所称的“非亲访亲签”的办卡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法院向北京市银监局政策法规处发出询问函。
该处回函称,银行卡发卡业务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申请表必须由主卡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在申请人不知情或违背申请人意愿的情况下盲目发卡。
判决结果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银行注销以钱伟姓名开户的信用卡,同时撤回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的相关信息;马刚当庭向钱伟赔礼道歉。
法官析案
王红法官:法律保护公民为与他人相区别和享有利益而使用其姓名,并要求他人不得干涉、盗用、假冒其姓名。
马刚假冒钱伟的姓名向银行申请信用卡,而此办卡行为并非钱伟的真实意思表示,马刚主观上存在假冒钱伟姓名的故意,所以侵犯了钱伟的姓名权,对此马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马刚的行为给钱伟的生活带来不便,但后果并不十分严重,也未使钱伟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所以马刚应向钱伟赔礼道歉,但钱伟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则依据不足。
银行对于马刚假冒钱伟的姓名办理信用卡的行为,未尽到充分审查的义务,其存在过错,但其没有侵犯钱伟姓名权的故意,所以银行对钱伟的姓名权不构成侵犯。
但银行将信用卡的信息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内,而上传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所以应将信用卡予以注销,上传信息也应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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