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7月29日讯 商务部国际贸易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7月29日做客人民网,就“中国《反垄断法》8月1日颁布实施”等问题接受人民网采访。
以下是访谈节录......
[主持人]:从企业的层面来看,外企对我们《反垄断法》关注的点更高一些,您如何看待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的国企是否就没有垄断?或者还有一些我们国家的中小企业,他们是不是认为他们和《反垄断法》之间没有任何的关联,或者他们会觉得在《反垄断法》面前,他们无所作为或者无能为力,有这样的情况吗?
[梅新育]:所谓的外企的关注度更高,这可能只是一个说法而已,有准确的统计数字吗?只能说是一个人的感觉。关于这一点应该这么判断,第一,对一个国家来说,如果它的《反垄断法》出来,结果使自己的内资企业比外资企业更加惶恐不安的话,那么可以断言,这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基本价值取向就错了。在国际竞争年代,《反垄断法》的制定实施,它必须是有助于增强,至少是要有助于维护本国经济在国际竞争当中的竞争力和相对地位。
如果实施的结果是损害了本国经济的竞争地位和竞争能力的话,那么这部法律基本价值取向就错了。下一步就要看这部法律本身是不是有问题了。本国立法如果是打击本国,这是什么国家?这不是活见鬼吗?所以,我想《反垄断法》出台之后,外企对《反垄断法》的关注度更高,这个说法如果是这样的话,只不过说明我们这部《反垄断法》是一部正常的法律,没有走上逆向其势、走火入魔的情况。这是一点。
[梅新育]:第二点,关于国企垄断还是什么情况,我想从为了提高我们中国在国际竞争格局当中的地位,改善中国在国际经济利益分配格局当中的地位,我想我们垄断的企业不是多了而是太少。如果我们还能够再多100家,在世界经济当中也称得上垄断的巨头企业的话,那么我们的国民福利一定大幅度地提升,比现在要好得多,绝对不会出现8亿条裤子换一架飞机的状况。这是一点。
[梅新育]:关于中小企业这方面,一方面它往往是垄断的受害者;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也有可能成为中国的加害者。因为垄断不是说只有对整个世界市场或者对全国市场限制竞争、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并且采取竞争的行为,这才叫垄断。可能绝对规模按照绝对的标准来衡量这不是垄断,它在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甚至是一个县采取了种种限制竞争的手法,比如说采取垄断协议,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限制原材料采购市场等等行为,只要采取了这些限制竞争的行为,而且不在豁免的范围之内,不管企业大小,都是垄断的。
由于中国的市场在相当程度上还是相当分割的,一个统一的全国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存在着我们的梦想期望之中。这种中小企业采取这种垄断协议,限制市场竞争机制的现象,空间还是比较大的。由于中小企业的数量多,所以,它的种种限制竞争行为的绝对数量,中小企业涉及的也会不少,只是它每一起行为的影响不像大企业一举一动那么引人注目。我们注意不到不等于不存在。好比我们的肉眼看不到细菌病毒,但是能说细菌病毒不存在吗?显然这样说是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