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手G网,右手C网。双模手机,合二为一,让人们忙而不乱。
对于手机用户近3亿的中国市场来说,双模手机使用量越来越大,已成为许多厂商的“摇钱树”。
在一片繁荣的市场背后,拥有双模手机专利权的浙江华立通信公司(以下简称“华立”)与国际通信巨头三星展开了一场知识产权的较量。经过20个月的漫长诉讼,华立一审告赢三星。
一起专利纠纷,就是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普法课。揭开诉讼纷乱繁复的面纱,隐藏于其后的意义和启示更值得企业深思。
———案件回放———
“持久战”初战告捷
近日,杭州市中院一审判决:浙江华立通信公司提出的三星侵犯其拥有的GSM/CDMA双模手机专利权指控成立,三星被判赔华立人民币5000万元。
据悉,2002年,华立申请了双模手机专利。2005年5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华立《CDMA/GSM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及通信设备》发明专利权,该专利的权利要求覆盖了涉案GSM/CDMA双模通信产品的主要硬件设计技术方案和实现手段。浙江华立通信总裁葛晨表示:“2006年底,我们发现当时热销的三星W579双模手机侵犯了华立的相关专利,因此在2007年4月向三星提出起诉。”
在接到华立的起诉后,三星进行了反击,于2007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无效宣告请求,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华立通信的上述专利无效。经过审理,2007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维持专利有效性的复审判决,至近日杭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此案在司法诉讼的道路上已经走了20个月。
葛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打官司并不是目的,华立通信希望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公平共赢地解决这场诉讼。三星总部公关部负责人周技凯对记者表示,华立的专利并不涉及三星的产品,如果有需要的话,三星会根据国际权威机构的证明和相关法律来提出异议,这也意味着此案很有可能进入二审程序。
———争议焦点———
侵权认定和赔偿数额备受关注
目前,虽然一审已经宣判,但最终结果仍未盖棺定论。案件焦点主要集中在侵权认定和赔偿数额上,而这两者也是知识产权诉讼中双方的矛盾所在。
侵权认定是专利诉讼中的一个难点。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和律师都不约而同地表示,专利是否侵权的认定非常专业、复杂,要对双方的技术特征进行仔细的比较。
国家专利局条约法规司司长尹新天在接受采访时介绍说:“提出宣告无效请求的情况非常普遍,事实上,受人力、时间所限,专利局也不一定能保证完全检索到所有资料,包括专利数据库都很难查全。像创新性这样的东西无法用计算机来判断,只能由人来判断。由人来判断,也就不可能避免失误。”
另外,专利的保护范围有时也成为争议的对象。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建议,专利的保护范围不能过大,现在的很多专利都是建立在别人专利的基础上的,法官在权衡专利是否侵权时,一方面会考虑是否是恶意侵权,另一方面也会考虑公众利益。
至于专利诉讼的赔偿额度,华立根据三星双模手机的销售量,向三星提出了5000万的赔偿。对此赔偿数额,业内人士也众说纷纭。
李顺德称,侵犯专利的赔偿很难认定,现在主要根据销量给出一个数字,也存在一定问题。一个电子产品涉及的专利可能很多,专利权人不能仅因为某一项专利被侵害,就让企业把该产品所有的销售利润都赔偿给自己。当然,产品所涉及的多个专利也有主次之分,这些都需要认真考虑。
他举例说,美国的专利保护热情一直比较高,以前针对类似诉讼,都是裁定惩罚性赔偿。但现在,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越来越多地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比如专利对经济发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对双方造成的损失的权衡等,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而且,侵权并不一定意味着不能再生产,其实最好的就是合作,一方付给另一方一定的许可费,取得双赢。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专利分会主席马东晓律师则说:“针对专利侵权案件,赔偿数额不宜太高。对企业来讲,停止侵权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惩罚,一旦裁定为停止侵权,企业前期投入的广告、研发、人力成本都变成了‘沉没成本’,企业付出的赔偿最终可能都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不利于发明服务公众利益的宗旨。所以,专利侵权案件中,不宜采用过高的惩罚性赔偿。”
———专家说法———
利益纠葛还是竞争武器?
近年来,国外企业挥舞专利“大棒”,打压中国企业的案件屡见不鲜。而研发水平日渐提高的本土企业也开始拿起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与跨国公司“斗法”。
“我们希望通过这个诉讼案,为国内通信企业提供一个成功的案例,改变国内通信企业的‘弱者形象’,促使国内外通信企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能够平等对话、公平竞争。”葛晨的一番话耐人寻味。
多年来,由于我国手机的核心专利大部分被国外通信业巨头掌控,国内手机企业不得不拱手让出大量专利费,而且被推上知识产权的被告席。葛晨认为,通过自主研发着力培养自身的专利库和知识产权池,中国的手机企业已经具备了利用自主的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并充实、壮大起来的能力。
“华立与三星的诉讼反映了我国民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觉醒,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企业开始运用知识产权的武器,在市场上同跨国公司主动进行竞争。”马东晓律师道出了本案的意义。
李顺德补充说:“这起诉讼也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日趋完善,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存在着侵权或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我们要一视同仁。”
曾经代理过多起重要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案的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幻中博士说:“从狭义上,本案的侵权与否,意义有限。因为国际上此类案件多如牛毛,而且任何法院判决均不为奇。但广义上,本案所代表的市场上知识产权权益调整和利益分配机制,具有历史性意义。GSM/CDMA双模共营是中国‘土产’,其市场和多数参与方均在中国。从这个意义上看,这是对中国企业智慧和行业智慧的考验。”
他建议,对于双模手机这个有限市场和特定产品的国内外参与者们来说,应借此案件理顺多年的专利“烂账”,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合理分配利益达到共赢共存。这不仅符合该市场参与者们的根本利益,更是中国消费者的利益所在。
“这次诉讼不仅有助于国人和企业的成熟,也有助于警示个别在中国市场上表现欠成熟和欠火候的跨国企业,重新检讨其中国策略和态度。”陈幻中如是表示。
企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目前,在经济危机的严峻形势下,越来越需要国内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拥有核心技术。但有了知识产权后,在风云变幻的市场,如何更好地保护它呢?
李顺德表示,企业应该增强知识产权的意识,保护自己和别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创造知识产权,更要重视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企业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不能用知识产权从事不正当竞争。另外,提起诉讼要非常慎重,根据国外的经验来看,不是非常大的官司,一般不到法院提起诉讼,最好通过协商来解决。
陈幻中说:“企业首先要注重提高自身研发实力,及时注册专利。如果研发实力暂时不济,需要借鉴别人,则一定要按照国际惯例和行规行事。企业无分中外,都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马东晓则认为,为了降低侵犯他方知识产权的风险,企业要提前做侵权预警分析,很多大企业,都设立了专门的专利部门,在开发新产品时,会做严格的专利分析,以避免侵权。在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已经较为完善,但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仍然欠缺,其实现在有很多律师事务所都提供类似的法律咨询服务,他们可以成为这些企业的“贴身保镖”。
一场诉讼扬起的尘沙会慢慢沉寂,但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更好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道路仍然漫长,而法律法规和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将是企业勇往直前、披荆斩棘的利器。
■ 延伸阅读·国内企业维权案
正泰:变“防守”为“进攻”
2007年9月26日,温州中院对正泰诉施耐德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方正泰胜诉,施耐德赔偿3.3亿人民币,这是迄今为止中国法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赔偿标的最高的一个,被媒体称作“中国专利第一案”。
正泰曾经24次当被告。1995年进驻中国的施耐德,多次提出控股方式收购正泰未果。谈判失败后的2005年,施耐德马上在几个国家对正泰提起诉讼。据浙江省知识产权局透露,从1999年开始,施耐德曾先后在国外起诉正泰专利侵权的案件18起;在国内起诉正泰的专利侵权案6起。因此,本案也被正泰视为针对施耐德系列诉讼所展开的回应。
朗科:变“专利”为“盈利”
深圳朗科科技有限公司赴美国起诉美国第二大移动存储厂商——必恩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NY)一案,在历经艰难诉讼后,于2008年4月,朗科宣布赴美国专利维权首战告捷,并已经与美国PNY公司签订专利授权许可协议。此官司被称为“中国IT企业境外专利维权第一案”。
朗科提出“专利三步走计划”:第一步专利部署,第二步专利维权,第三步专利运营,三步环环相扣。在朗科主动出击下结案的案件,为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维权竖起了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而朗科由此从专利维权转向专利运营,开创“卖专利”的盈利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