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消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于近日出台。这一规划共列入了电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等64件立法项目。
据记者了解,本次立法规划64件立法项目分为两类,其中任期内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为一类项目共49件;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为二类项目共15件。一类项目法律草案中经济法类有11件,其中就包括《电信法》。
我国电信法从1980年开始起草至今难以颁布,今年再次进入人大立法规划,《电信法》是否会如愿出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常务副主任陈育平近日透露,目前工信部正在对《电信法》进行讨论、补充和完善,估计有望于2009年出台。电信法专家白永忠则表示,在中国,由于特殊的国情,一部大法的出台过程相对比较复杂,最终何时出台还很难说。
今年10月初,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共建共享成为今年电信业的一大热点议题。对此,白永忠表示,我国情况比较特殊,工信部下发的《通知》也是鼓励所有运营商共建共享,“共建共享要写进《电信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白永忠指出,一般国际上相关电信法律只会规定主导运营商的瓶颈设施(或类似设施)向其他运营商提供共享义务、而没有要求非主导运营商向其它非主导运营和主导运营商提供共享义务。另外,从反垄断法角度看,运营商之间的“共建共享”属于经营者之间的“水平协议”,这存在反垄断法方面的问题--至少从反垄断法原理方面考虑,是同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相违背的,所以,“共建共享”有一个“度”的问题。再者,从法律技术上看,“共建共享”对电信监管者专业能力的要求要高于“互联互通”。回顾中国“互联互通”的艰难历程,我们就很难对“共建共享”政策的实施效果持过于乐观的态度。
据记者了解,到目前为止,我国只出台了《电信条例》(2000年9月)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20日颁布,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并在2008年9月10日进行了修改)。同时,中国加入WTO时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还存在电信“参考文件”(Reference Paper),根据中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该“参考文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电信条例》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而且,因为该“参考文件”是在《电信条例》施行之后“成为中国法律”的,所以,可以预见:这一蕴含了国际电信法和反垄断精华的“参考文件”,必将会影响到中国电信法的拟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