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项调查显示:该省700多万工人长期接触有害物质,体检率不及50%,原因是用人单位不愿掏钱。
「关注职业安全健康」广东出台的劳动保障新规代表着大趋势
近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文:明确职工在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两年内,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其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做出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费用。
据国家劳动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有近2亿工人(包含农民工)长期接触有毒有害气体或高密度粉尘,属于职业病高危人群。颁布这项新规之前,对职业病赔付也是以职工在原单位为认定条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患病,保险公司或用人单位往往不予赔偿,这种现象极为普遍。对广东省颁布延长了职业病认定的时间的新规,很多人也许会觉得陌生。
为此,本报特约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韩智力先生和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的主任医师乔昕女士来解读广东省的这项新举措。相信通过专家的指点,给我们提供一个更广阔的视野来重新审视职业病的种种问题。
新规出台很有必要
记者:请问两位专家,你们对这项政策的出台有何看法?
韩智力:这个政策的出台主要是针对职业病可能出现的滞后发病的特点,为了保护患职业病员工离职后的获得救济和治疗的权益,避免出现以往存在的员工离职后发现职业病但是无法明确获得保护的问题,明确了员工离职后发现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政策。可以看到,这个政策主要是针对职业病的发病特点,专门解决员工离职后带来的遗留问题提供保险和救济。从实践中来看,这项政策的出台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能够较好地解决遗留问题,切实为职业病员工提供保障,充分发挥了工伤保险的保障功能。
乔昕:我觉得这项政策的出台是有一定背景的。改革开放初期,沿海地区较先发展,那里出现的好多职业病中毒我们内地都没有。像发达国家一些限制生产的东西都到了沿海地区,而且我们还没有认识到的很多毒物的危害也都逐渐体现出来了,这些严重的职业中毒都有可能若干年后在内地出现。我认为,可能沿海地区的职业病问题较为严重,而且很多中毒的潜伏期较长,这项政策的出台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两年期限符合实际
记者:为何这项规定要求是在职工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的两年内呢,如果有的职业病潜伏期超过两年怎么办?
韩智力:对于这个两年的期限设定,依据主要是目前我国劳动保障法规中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两年时间。也就是说,两年之内的合法权益保护是法规明确的。如果超过两年的期限,在鉴定、确认等方面必然存在认定困难、材料获得不准确以及多种因素影响等致使职业病认定困难的问题。所以,即便是合法权益,在法律保护上一般都有保护和救济的法律期限。
乔昕:这个问题很好,比如一些慢性中毒,本身潜伏期就长,还有很多人可能有症状,但不知道自己已经患上职业病,很多年过去了,可能在别人的提醒下才得知。这种例子很多,但诊断起来就很麻烦,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首先,你原来所在的企业还在,你还必须得到当时工作的环境资料,一般这个资料是很难得到的。其次,你还要提供曾经在那里工作过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所以,相隔时间不能太长。职业病的诊断必须要有职业因素,要有作业环境,没有这些,作为医院这个技术服务机构,要做出诊断其实很难。
记者:如果职工离开单位超过两年,被检查出患有职业病,那么该由谁来赔偿呢?
韩智力:如果超过这样的保护期限,除非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一般不再给予救济,这样可以避免救济力量的浪费。如果确因潜伏期较长,一般情形无法做出诊断的,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仍然可以按照这项政策给予救济,即认定工伤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自我保护和法律法规保护同样重要
记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接触有毒有害及粉尘污染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检。广东一项调查显示:该省700多万工人长期接触有害物质,体检率不及50%,原因是用人单位不愿掏钱,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漏洞。
韩智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法律对于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对员工进行健康体检的行为,已经明确了执法监督部门和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减少和避免这种职业病得不到有效防护、及时发现和治疗的现象。应该强调的是,有关行政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能,决不能出现不作为。
乔昕:体检每年检查多少次,怎样检查应该依据国家标准GBZ188-2007,这个标准规定很细,什么毒物做什么体检,应该检查哪一项,多长时间做一次检查。实话实说,这个标准规定的范围还很小,还有相当一部分毒物因为不认识还没有做出规定。因此,很多用人单位就钻了这个空子。这就需要监督执法一定要跟上。现在的企业一般由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北京市的监督检查还是做得挺不错的,一些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都到乡一级了。
记者:假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了认定,但用人单位不做出赔偿,该怎么处理?
韩智力:就这个事件来说,如果认定了工伤,其救济渠道有两个,一个是在用人单位办理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直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员工相应的待遇;另一个则是用人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承担有关治疗、康复等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则员工可以依据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
记者:据统计资料,从身份和年龄构成分析,职业病患者中90%是农民工,82%年龄在22岁~40岁之间。由此得知职业病危害的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自身无能为力,少数企业漠不关心,这就需要政府采取强力措施对他们实施保护。可见这个政策的必要性,但这个政策实施起来会不会有困难?对于这些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您有没有一些好的意见给他们,让他们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韩智力:这个政策本身规定比较清晰,同时有社会保险制度为依托,执行起来应该没有什么太大的障碍和困难。即只要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依据这项政策提出申请,应该都可以得到有效保护。对于劳动者来说,结合这项政策的实施,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工作场所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首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其中有无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方面的内容,避免忽略重要信息;其次,在劳动过程中,一旦发现或者怀疑存在职业病危害,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或者工会提出建议或体检要求,不要忽视自身工作中的潜在危害因素,更不要仅仅依赖企业组织健康检查,而应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主动进行检查或者要求组织体检;最后,一旦发生争议或发现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则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和主张,不要因为拖延耽误权益保护的最佳时机。
乔昕:提醒劳动者在参加工作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了解职业规范。如果你不了解职业规范,就算以后可以给你再多的补偿,都是悔之晚矣。有很多职业病一旦患上,一辈子都治不好。还有一些慢性中毒,及时治疗后,患者的各项指标都能恢复正常,但整个人的健康状况都下降了。
所以说,自己要为自己的健康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