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报送的《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从政策支持、创业带就业、平等就业、就业服务、职业教育、就业援助、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劳动者关心的就业问题进行了规范。
据了解,2003年至2008年,全省累计城镇新增就业66.7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8.3万人。今后几年,我省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力每年将保持在40万人以上,农村富余劳动力在450万人以上。以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城镇就业困难对象为主的重点人群,就业难度还会不断加大。在这种形势下,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就显得尤为突出,政策落实的力度也需进一步加大。这部正在审议之中的地方性法规,将近年来我省已开始实施的一些就业促进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以便更好地保就业、促就业。
见习大学生应发生活费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鼓励、支持、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职业学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鼓励和支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当年新招有失业登记证的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援助制度。政府应逐步完善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要按有关规定发给基本生活费。
职介服务不成功不得收费
《条例(草案)》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超出职业中介许可范围经营;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而收取费用等。
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侵害劳动者权益,超出职业中介许可范围经营或者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收取费用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失业登记证的,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单位可享受补贴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以下就业扶持: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给予技能鉴定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的,给予免费创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以及有关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对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县级以上政府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