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中主辅分离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再就业人群中的重要部分,如何促使企业吸纳他们实现再就业,是近几年来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课题。从国家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采取了各种就业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中通过税收这一经济杠杆,鼓励企业吸纳和安置再就业人员,无疑是完善再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
自2003年以来,国家为鼓励企业担负社会责任,推出了一系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实施中不断改进。其中有两个重要阶段:2003年至2005年,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主辅分离经济实体)”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老政策”);2006年至今,主要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一定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定额内减免企业所得税,并放宽了主辅分离经济实体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以下简称“新政策”)。9月中旬,记者在省国税局就“新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详细的采访。
现状
新政策效应明显,但与预期有差距
每一项政策的颁布,带来的效应总是备受期待的。2006年至2008年,在“新政策”影响下的3年里,通过全省国税系统的细致工作,山西省各类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总额同步大幅增长,分别比执行“老政策”的3年间增长了179.12%和243.42%,有效地促进了山西省再就业工作。拿着这样的成绩单与中部五省和周边省份相比,依然是靠前的。
从企业受惠的角度来看,“新政策”实施的3年间,平均每年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得到的相应减免税额为0.642万元/人,高于同期的中部五省及周边省份的0.6万元/人。与“老政策”实施三年的0.522万元/人相比,更是增长了23%。“可见,新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让企业增加了资金积累,扩大了企业再生产的能力,安置了一定数量的失业人员,产生了一定的效应。”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表示。
“但是,新政策的效应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省国税局在组织人员调研之后提出了相关建议。原因是,2006年至2008年3年间,山西省每年享受“新政策”的新增企业户数分别为7户、6户和4户,享受“新政策”的企业安置人员的人数从2006年执行政策之初的4085人下降到2008年的536人,下降比率分别为27.5%和81.89%。
此外,省国税局还发现一个重要现象:截至今年6月底,“新政策”实施以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山西省只有主辅分离经济实体一种类型。也就是说,山西省依据上述政策通过主动吸收取得下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而享受过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企业数为零。这一现象在中部及周边省份几乎没有。
原因
优惠政策本身及管理存在问题
为了深入了解“定额减免”这项新政策效应为零的原因,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共对山西省11个市所辖的有条件享受此政策而未选择享受的1088户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商贸企业359户、服务型企业141户、加工型企业392户、其他类型企业196户。
在被调查企业中,知道“新政策”的有861户,认为 “新政策不够优惠没有吸引力”的有258户。其原因是,由于“新政策”中改变了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方式,由“老政策”中的全额减免和比例减免改为“定额减免”,即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定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山西省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而这个数额远远低于企业的安置成本,税收优惠的吸引力明显降低。
认为“招录不到符合条件的人员”的有338户,占总户数的31%。其主要原因是,“新政策”对企业的税收优惠仅限于部分劳动力密集行业,而这些企业利润低,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的能力本就有限,而 “新政策”还特别规定新增岗位才能享受优惠,进一步制约了企业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
剔除企业的主观因素原因,针对政策设计与实际操作对比调研,让更深层次的原因浮出水面。比如,根据“新政策”规定,企业吸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人数关系到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款。但是,从一些基层税务人员具体操作过程来看,企业吸收的人数在具体执行中难以掌握,在一年的不同月份人数也会不同。甚至出现个别企业临时招收有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待减免税手续到手后,再以各种理由辞退的现象。并且,跨税种的减免,多涉及国、地税局两家单位,在征管程序上分税种依次减免,程序繁琐,操作困难;统计口径多,造成结果不一致和不准确的现象。
建议
进一步优化政策、完善管理
为对症下药,省国税局深挖并梳理了暴露出来的现象。比如“新政策”中涉及的对象范围不包括 “农村剩余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及“城镇无业、待业人员”等,就业和再就业一字之差,有的人能享受优惠政策,有的人却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省国税局分析,定额减免政策效应之所以为零,恰恰正是因为政策对象覆盖面过窄造成的。因此,“新政策”需要放宽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对象,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凭身份享受优惠为凭能力享受优惠,促使再就业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再就业能力。
针对调研中类似上述的问题,省国税局还提出了不同的建议:由于目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仅限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小型加工企业等劳力密集型企业的状况,则需要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不论所有制,不论行业和产业,都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针对现行每人每年4800元的优惠标准偏低的现象,则通过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高减免税定额标准,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吸引力;简化税收优惠程序和手续也是重要的方面等等。
在落实国家再就业政策方面,离不开各个部门的协作和配合。省国税局希望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合建立再就业减免税基础台账制度和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跟踪管理。同时,由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搭建共同的电子信息平台,建立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等有关电子数据档案库,劳动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领证、再就业、再就业转移等动态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和掌握。税务部门则可以结合劳动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再就业人员实施及时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准确、及时地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