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凭原《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税款减免政策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受税款减免政策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日前,记者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我市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组合实施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这意味着,求职者将有更多机会,而对就业有贡献的企业也将得到更多的实惠。
运用税收杠杆鼓励自主创业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通知》规定,对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应以扣减限额为限;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运用政策手段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通知》要求,进一步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用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岗位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进城求职农民工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2009年,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
同时,在认真落实鼓励稳定就业岗位政策、规范企业裁员、切实保障就业专项资金的落实、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等政策方面,《通知》都作了相关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