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是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阻碍,诸如1999国办发82号令的第六条曾规定:“电信部门不得从事广电业务,广电部门不得从事通信业务,双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这条规定使得广电和电信在“三网融合”的过程中不能实现业务的相互渗透,阻碍了“三网融合”的步伐,但是从1999年到2009年这10年间相继出台相关的政策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正在对1999国办发82号令的第六条的规定进行修正,对于广电和电信业务之间的界限正在一步步放宽,积极推进“三网融合”,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9年数字电视研究开发及产业化专项的通知》,就2009年数字电视发展做出方向性指导和规划,并计划为部分项目提供不低于500万元的投资补助资金。从政策的逐渐放宽到直接的财政补贴均显示出政策上的阻碍似乎不再是问题的主要矛盾,而今广电和电信之间的部门利益障碍成为当前的主要矛盾。此时人们对于广电和电信到底是应该双向进入还是单向进入产生了不同观点。原载于《人民日报》2001年09月29日第七版文章《不对称开放是国际通行做法》(作者:马庆平)一文的主要观点就是:广电和电信的“双向进入”首先应该是“不对称”的。
对称还是不对称,双向进入与否之间牵涉的主要是广电和电信两个部门的利益关系,广电不愿意让电信抢占自己的利益地盘,电信也不愿意让广电白白地利用自己的网络运营IPTV,这相当于自己养的鸡跑到别人家里面去下蛋,这样的事是搁谁身上谁不乐意的。可是IPTV这个新事物难道就无法运行下去了吗?NO!新事物的产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那么到底这样解决广电和电信之间的利益障碍呢?在这里关系到价值判断的问题,我们应该把问题上升到更大的范围来考虑。在我国,广电和电信属于国家机构,最高宗旨就是服务于国家和人民,而不是自己,所以绝对不能因为部门各自的利益而让国家信息产业的发展步伐被拖延。
1992年年初,邓小平在视察南方时,针对一段时期以来,党内和国内不少人在改革开放问题上迈不开步子,不敢闯,以及理论界对改革开放性质的争论,指出: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从此,三个“有利于”成为人们衡量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判断标准。
毫无疑问我们推进“三网融合”也必须要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两个有利于”(是否有利于广电的利益,是否有利于电信的利益),“两个有利于”相比“三个有利于”实在是不值一提。
愚以为IPTV是“三网融合”的切入点,如果这一业务不能顺利的推广,责意味着“三网融合”很难走出它的第一步。
IPTV是广电内容和电信渠道结合的产物,但是IPTV在我国只能是广电单向进入电信,原因在于我国的舆论制度和新闻体制所规定,加之由于网络信源的的多元和匿名性特点,如果电信也以等同于广电的姿态进入广电,我国的舆论引导将会受到影响。所以不能给电信等同于广电的权利。这是由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媒介是党的舆论工具的性质决定的,不能因为某个部门的利益改变,国家利益大于一切,舆论的引导权只能掌握在广电。因此“三网融合”必须是广电单方面进入电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