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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世,奋斗正当时
中国通信网 时间:2009-06-08 信息来源:全球ip通信联盟

随着三网融合及全业务运营的不断深入,IPTV产业正在步入快速发展期。诺达咨询最新出炉的《IPTV商业模式评估与创新设计研究报告2009》发现,多头监管、硬件设备对接标准不匹配、终端推广不畅、业务模式趋同、市场推广遇阻、内容单调、盈利模式有待探索、投资回报期长等八大因素阻碍了IPTV产业发展。

  1。多头监管



 

  中国的IPTV业务主要是由三个监管部门多头监管。



 

  三个监管部门分别为工信部、广电总局和文化部。依据两部行政法规、两部规章来实施监管。由国务院颁布的两部法规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简称《信息办法》),这样就导致三个主管部门在IPTV业务的定性和监管权的分配上存在如下分歧:



 

  工信部:



 

  IPTV属于电信增值业务,并且具有信息化服务的属性,应由信息产业部负责监管,依据就是《电信条例》和《信息办法》。



 

  广电总局:



 

  IPTV是基于互联网开展的广电业务,应由广电部门负责监管,所以广电有权通过《视听办法》对该业务实施牌照发放,其依据是国办发〔1998〕92号文件。



 

  文化部:



 

  IPTV业务的内容具有数字文化/娱乐属性,文化部根据《信息办法》具有对IPTV内容的监管权。



 

  到目前为止,广电基本上通过控制IPTV发牌权,主导了IPTV监管格局。但是广电对视听节目的监管权存在着很大争议。



 

  广电对IPTV的监管权源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2号)中的“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这项职责的设定。业内有观点认为:视听节目是产品不是服务,产品并不等于服务,所以,广电部门对视听产品拥有监管权,对提供视听产品的服务行为不应具有监管权。



 

  诺达咨询认为,仅从法律角度去讨论监管权争议,可得出如下观点:



 

  根据《电信条例》对电信的定义,IPTV应属于电信业务,电信部门应具有监管权。而根据《信息办法》,电信部门对服务拥有监管权,而其他相关部门则在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内容拥有监管权。因此广电部门主导IPTV业务监管权并发放从业许可的产业现实确实在法律授权上存在漏洞。



 

  2。硬件设备对接标准不匹配



 

  内容存储技术



 

  存储设备的成本在整个IPTV系统中占相当大的比重。目前运营商多利用现有的本地存储设备来满足IPTV业务的需要,但随着存储内容的快速增长会迅速消耗掉这些资源,迫切需要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网络传输技术



 

  现有的网络都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设计的。电信运营商的IP网络适合交互型业务的开展,但对实时和单向大流量业务的支持能力有限。广电系统的HFC(混合光纤同轴电缆)网本质上是一种单向网络,要实现交互则需要双向改造。另外,现有网络的带宽,特别是城域网和接入网的带宽也无法满足多媒体业务的大规模开展,无法承载大量的高带宽需求的用户,更无法提供足够的服务质量保证。同时,现有网络的路由设备普遍缺乏对组播技术的支持,因此,在开展IPTV业务时需要重新改造。



 

  多媒体终端技术



 

  目前,IPTV终端的最终功能和结构形式还没有最后确定,设备制造商不敢投入过多的资金和人力进行研发,更无法形成生产规模。



 

  技术标准问题



 

  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使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在通信协议和编码格式等方面缺乏应有的互通性,网间内容难以平滑传输,从而会增加网络建设与运营的成本。



 

  3。终端推广不畅



 

  IPTV终端主要有3种类型:



 

  个人电脑+软件播放器



 

  电视机+机顶盒



 

  用于移动流媒体平台的多媒体手机等。



 

  不同运营主体选择不同的发展模式,必然影响了标准尚未统一明确的终端市场。



 

  同时,从各地的IPTV业务开展情况来看,目前以电视机+机顶盒的终端为主,这也反应了在终端用户的定位上,数字电视和IPTV有着很大部分的重叠,两者的市场用户群都是家庭用户,只是一个依托有线,一个依托宽带,给用户带来的利益基本类似。一方面,用户的重叠导致了广电部门的极力排斥。另一方面,IPTV在资费上是高于数字电视的,因此,只有较数字电视提供独特的用户体验,才能具备强大生命力。



 

  4。业务模式趋同



 

  IPTV的业务模式,含盖了业务内容、客户细分、业务合作、业务营销、阶段性的销售考虑等多个方面。



 

  IPTV自身最大的优势在于交互性,而目前运营商的ADSL网络所运行的IPTV还只是些低端的业务,并没有很好的体现交互性,价格又比有线数字电视贵,国内数字电视的整体资费是20元左右,因而并没有多少竞争优势。



 

  目前业务面看,IPTV的业务范围主要以TV、VOD视频点播为主,由于内容提供模式、国内电视较低的收费模式,诺达咨询认为目前IPTV所提供的视频内容,对于运营商带来的业务收入不高。而IPTV涉及到广电、电信和互联网三种不同行业的截然不同的业务领域,同时在当前还需借鉴新兴的数字媒体/娱乐的业务范畴,这些业务内容,在当前环境中并未更多地被考虑。



 

  诺达咨询《IPTV商业模式评估与创新设计研究报告2009》认为,国内IPTV业务模式应该注重互动性和个性化业务提供,以充分发挥IPTV优势与特色,增强竞争力。



 

  5。市场推广遇阻力



 

  虽然IPTV以每年较高的增长率成长,而且2008年IPTV跨过了其发展拐点,但就总体的用户数字,在广电政策的限制下和数字电视发展的对比下,规模还很小。诺达咨询《IPTV商业模式评估与创新设计研究报告2009》对其原因进行分析,除内容和商业模式等方面因素,还存在两个重要问题:



 

  政策监管仍然是IPTV发展的最大障碍



 

  IPTV业务从发展之初就受到地方广电的强烈抵制。各地IPTV业务纷纷被广电叫停,2009年广电对这一领域的监管仍没有放松,例如, 湖北黄石广播电视局2009年3月以中国电信黄石分公司传播境外电视节目为由,向主管部门申请要求公安和安全部门配合取缔IPTV业务,并开出3万元罚单。



 

  虽然IPTV仍是电信运营商的重要业务,但在各大运营商纷抢手机用户,开展3G业务的背景下,还是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6。内容单调



 

  IPTV主要是娱乐性业务,其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容。独特的内容尤为重要。对于固网运营商来说,其内容的获取主要有两种方式:



 

  自制内容



 

  这种方式不仅成本大,而且对于缺乏媒体运作经验的固网运营商来说并不合适,并且受到广电部门的严格监管。



 

  与影视公司合作



 

  选择电视台或者电影制作公司,以分成方式与众多影视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是获取内容的重要途径,但是在这种合作模式中,内容商很难清晰地明确自己的内容应如何与IPTV结合,特别是那些向互联网转移的传统媒体更是如此。因此,需开发或者定制与传统影视节目相结合却又独具创新,体现其互动和个性化特征的节目,才具备竞争力。



 

  此外,迎合用户个性化需求的内容也应该是固网运营商尝试的方向之一。在美国,IPTV的内容已经非常细化,可以对内容进行打包重组,根据用户的兴趣重新分类,然后根据内容付费。但是个性化的节目频道可能会导致广告收入的锐减,仅靠用户无法带来更大的利润。



 

  诺达咨询认为,IPTV运营商除了与广电部门合作获取节目内容,还应该积极开展多方合作,例如,与新华社等合作,不但可以减小广电部门的制约,还可以开发有别于数字电视的节目差异化内容,突出其优势。



 

  7。盈利模式有待探索



 

  国外IPTV运营商的主要盈利来源是向最终用户收费,而国内用户习惯了有线电视这种类似于社会福利的低消费水平,对于高额消费将难以适应。除数字电视外,影响IPTV盈利模式的另一个因素是互联网的免费运营模式,在互联网上大部分内容都免费的情况下,收费的IPTV节目并不具备优势,大量的免费电视节目、廉价的盗版光盘、大容量的BT下载等吞噬了IPTV的正常需求。另外电信企业发展IPTV业务需要对宽带网络进行改造,甚至需要免费提供电视机顶盒,这将面临较大的投资回收压力。



 

  诺达咨询认为,国内电信运营商将IPTV作为开拓新宽带用户和增强老用户粘性的重要举措,将宽带用户的维系与拓展看作是IPTV投资的间接收入,而终端收费,并不能为国内IPTV运营商带来长期的盈利,随着IPTV用户数量的增多,并形成规模,未来,向广告商收费的商业模式值得探索。



 

  8。投资回报看长期



 

  运营商对IPTV的投入表现在三个方面:



 

  IPTV系统的投入,包括局端设备的投入和用户端STB设备的投入



 

  城域网和接入网方面的成本投入



 

  IPTV投入使用后的维护管理成本。



 

  根据目前电信运营商IPTV业务的情况,第一部分投入的成本至少需要1200元/用户,后两部分的成本目前还较难量化。而目前运营商的IPTV业务资费大约40元/月,除去内容商的利益分成,仅从设备投入一方面考虑运营商的投资收入比大概是不足30元,加之接入网和收入使用后的维护管理等费用,可以估计,运营商的投资回报期不会小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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