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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心服务 联通你我】青春逢盛世,奋斗正当时
中国通信网 时间:2009-05-22 信息来源: 深圳晚报
今后我市推荐失业人员就业的中介机构可获得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获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以及招用奖励。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为落实市政府的《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我市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了包括《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内的五个通知(以下均简称为《通知》),这些通知对中介机构推荐失业人员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临近退休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等所获得的补贴资助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了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标准。

  中介机构推荐失业人员就业

  可获补贴

  根据《关于支付职业介绍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为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以及培训机构为所培训的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推荐的,可按推介成功人数,向失业人员所属的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经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或培训机构免费推荐,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

  临近退休就业困难人员

  可获社保补贴

  《关于临近退休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临近退休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对象为持有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的有效失业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且个人已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以个人身份缴交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标准。补贴自申请之日起发放至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补贴每3个月发放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如就业困难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终止补贴:已就业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连续2个月(含2个月)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的;补贴时间已满60个月的;本人自愿申请终止补贴的;其他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可获社保、岗位补贴

  根据《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本市注册、年检合格及正常纳税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工种岗位范围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办理手续的,可以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招用奖励。

  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办理条件的,可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但不能申请招用奖励;用人单位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周岁)、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并符合办理手续条件的,可申请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但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并符合办理手续条件的,可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零就业家庭”年龄低于35周岁(不含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补贴、奖励等政策时间不超过1年。

  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对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本市户籍人员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80%(四舍五入取整数)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奖励内容包括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招用对象属于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满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周岁)、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每月可获400元补贴

  《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通知》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在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灵活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标准。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灵活就业人员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将终止发放补贴:已正规就业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连续2个月(含2个月)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的;补贴时间已满36个月的;本人自愿申请终止补贴的;其他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七类人员可申请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

  《关于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宝安、龙岗和光明新区农转居失业人员由股份合作公司缴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已求职3个月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深圳市户籍下列七类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女40周岁(含40周岁)、男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夫妻双方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需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随军家属。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人员,则可以申请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家庭成员均为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求职记录;持有效失业证的家庭成员无一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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