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为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我省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牧民创业和转移就业,扩大就业规模和提高劳务收入,本月初,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推进我省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劳务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农民工的培训一直是我省劳动保障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近年来,我省在培训中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文化、不同技能、不同就业信息,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努力做到培训与输出就业相结合,有效提高了培训的合格率和转移就业率。去年全年培训农民工超过10万人,各项培训坚持以订单定向为主,结合就业岗位,分类实施,就业率达到80%以上。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细化了技能培训,增强培训针对性,提出了分类培训要求。对初高中毕业未升学的回乡青年劳动力,开展学制职业教育或一年期的职业培训;对其他劳动年龄内的农牧民,根据技能复杂程度和就业岗位需求,相应开展一年期培训、3个月至6个月培训或引导性培训,帮助他们通过提高技能实现转移就业;因地制宜开展生态移民的转移就业培训工作,适当提高培训标准和延长培训时间,从提高普通话能力、城市生活能力和职业技能入手,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稳定安置一户”的目标。对难以离家离乡务工的年龄偏大女性劳动力,开展就近就地适应二、三产业的技能培训。另外,在创业培训中,要求把适合当地特色的生产经营技能与创业培训结合起来,结合各地创业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工回乡创业和本土创业的能力,培养更多的农牧民创业者。同时,完善培训资金补贴办法,“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补贴统一按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执行;鼓励省内外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定向招收省内农牧区低保家庭和生态移民中未就业的青少年进行职业教育,政府给予适当培训补贴。 (作者:崔振林) |